(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选址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防止因选址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城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减免土地征用费用。从2007年1月开始,各城市新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必须有省级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批准文件,有省建设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否则,省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立项;省财政不予申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
(三)严格审查、审慎选择垃圾处理场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设备、材料,现阶段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宜采用无害化卫生填埋为主要处理方式;鼓励积极探索垃圾制砖、制碳技术,对采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及填埋场的防渗处理、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现阶段我省生活垃圾处理,选择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报告和专门的技术评估报告,并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四)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质量。严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市场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单位建设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否则,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项目不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营。
(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监管。城市政府主管部门要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快制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清理行政性的壁垒和地区分割障碍,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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