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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垃圾收费的性质、标准及手段。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但城市政府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垃圾处理费税费减免政策。

  垃圾处理费的性质应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理应由服务者直接向排污者来收取。但目前在环卫未完成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下,对拒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企业(个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通过行政机制,带有一定强制性地向排污者收费,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城市政府必须开拓思路,采取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

  (四)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环卫企业(单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存储(按照测算从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合理分配资金比例),专款专用,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约定划拨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所需的费用支出。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对特困户和低保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政策性减免部分由城市政府财政按照减免的数额,足额划拨给环卫作业单位和垃圾处理企业。

  为了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场站规划、运营、监管,各地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由征收部门上缴省建设厅,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存储,用于环境卫生规划,设施、设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垃圾、粪便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科研及引进新项目、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四、加大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运营监管,保障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共同做好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化特许经营制度的落实,并进行行业监管;省环保局负责对垃圾处理场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并广开投融资渠道,加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资金投入力度,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用地及其运行管理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对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和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省政府将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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