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卫生行业改革,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并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选择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工作。环境卫生企业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要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方可进入。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要以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运营企业。根据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2007年底前,参照《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市政府要完成与垃圾处理场站运营单位(企业),签定“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协议”。
三、全面实行垃圾处理费制度,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一)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企业运营费用和建设投资回收,实现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2007年底前9市(州)所在城市必须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前必须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在2010年前逐步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在3年内必须完成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并投入运营;已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必须立即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须实行价格听证和收费许可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厅备案。
(二)合理确定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针对我省实际,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同水、电、燃气同时征收,也可采取其他代收、代缴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在核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现行的城市卫生费并入垃圾处理费当中,开征垃圾处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城市卫生费。城市政府要把环卫事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按当地“GDP”增长比例逐年增加环卫资金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