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地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乡党政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各地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回原籍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鼓励企业尽可能多地招用高校毕业生。要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少数民族毕业生语言能力培训。对企业招用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其就业岗位常用汉语强化培训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负责,费用按各自渠道解决。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纳入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体系。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以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