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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2006—2010年)的通知

  (一)加强工业经济立法,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工业经济运行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的职能。经委作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结合全省工业经济实际,完善工业经济法律体系,做好工业经济立法工作。
  1、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做好“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各项管理工作,把握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相统一,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与法规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以国家未作规定、本省工业行业发展急需、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为重点提出立法计划。列入立法计划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制定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可能对全省工业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做出详细的论证和说明,按规定的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定。工业经济立法及其确立的重大制度实施之后,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及时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
  2、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立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建立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扩大工业行业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度,凡是提出涉及人民利益的工业经济立法草案,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业经济立法及其确立的重大制度实施之后,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建议。以省经委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并严格履行备案程序。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能力
  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制定全省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出台全省工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或者公众利益的重大工业行业决策事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出现决策失误甚至违法决策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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