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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服务
  (一)进一步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县区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普通乡镇要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要的,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民转移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进一步壮大劳务经纪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市范围内登记求职和务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进城求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名义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三)积极开展劳务对接工作。要积极加强与劳务输出吸纳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建立劳务输出协作关系,每年与协作市、县区举办2~3次劳务对接活动,由吸纳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用工企业到我市招聘,使外出务工人员在家门口就可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市本级要与劳务吸纳地的1~2个市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各县区至少要与2个城市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定期举办劳务对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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