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
2、案件审理。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进行案件审理。对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审查,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议。对确属违法违规的,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建议。(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
3、处罚决定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按程序并以市旅游局的名义进行现场处罚。
(2)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要以市旅游局名义,实行分级决定。
1)对旅行社进行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提出处罚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行文。
2)对旅行社罚款在1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50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国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进行案件审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特殊案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限。),提出审理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年检注销的,还需报省旅游局下文。
(3)组织听证。对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罚款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15个工作日内)。听证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送达处罚决定书。对经局长办公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起草规范的处罚决定书,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书面注明情况。当事人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旅游局、太原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生效;对处罚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将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限内(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期满后处罚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