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太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旅发[2006]51号)规定了市旅游局委托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的委托范围为:1、对全市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2、协同公安、工商、物价、质监、文物等相关部门联合治理整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3、负责实施市旅游局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旅游条例》和《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罚款;
(五)停业整顿;
(六)吊销《国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对旅行社实施1000元以下,对个人实施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一节简易程序第
三十三条)
(二)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
(1)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
(2)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