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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有事实与理由;
  (五)属于太原市旅游局行政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复议申请原则上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所地址、联系方法、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复议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有关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复议机关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当日,应当让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一)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或提交副本;过期不补正或不如数提交副本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条 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太原市旅游局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于作出受理决定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 复议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应作收文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查阅,但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后,应作查阅记录。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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