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并旅法字[2006]4号)
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太原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太原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旅游执法过程中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太原市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西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太原市旅游局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旅游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依照本规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