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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意见

  (三)坚持分户自建原则。移民户建房坚持统一规划、分户自建、户主负责,采取政府补助,群众投劳,亲友帮工的方法,由移民户自己组织施工,严禁统一建房、集中采购建材。对于自行组织建房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和五保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批后,在乡镇政府监管下,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帮助建房。移民户建房面积人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建房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移民户宅基地审批手续,简化申报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宅基地划拨要一次到位,给群众留足发展空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林业部门在自用木材指标计划内,优先安排和审批移民户建房木材指标。
  (四)坚持有土安置原则。各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积极为移民户调整生产用地,闲置农场、林场、村组集体所有耕地、新修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安置移民,也可采取土地置换的方法,就近为移民户调整耕地,方便群众生产。有条件的可采取离土有业安置,发挥城镇辐射带动功能。特别是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和有智商障碍的贫困人口,一定要做到有土安置,使他们的生产、生活得到保证,消除他们搬迁的后顾之忧。在土地调整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充分和群众协商,防止因土地调整出现农村不稳定因素。
  四、完善制度,认真落实移民扶贫异地开发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建立项目贮备,实施申报管理。各市、县(区)要按照十年规划,对确需移民搬迁的贫困人口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建立移民项目贮备库。每年申报项目要从项目贮备库中筛选,严禁随意编报项目计划。从2008年开始,移民扶贫项目实行申报制,省上不再预先下达移民扶贫资金规模,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扶贫办申报下年度移民扶贫项目,省办根据总资金量的投入情况,下达项目计划。县扶贫办对审批的搬迁项目,要按照项目编制要求,连同重点村、“雨露计划”、实用技术培训、小额信贷、社会扶贫、外资扶贫等配套项目统一编制,逐级申报。在项目计划中,对625 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搬迁,要与相对贫困人口搬迁区分。对省上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严禁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经省扶贫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规范资金管理,落实到户要求。各地要将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纳入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的审计。移民扶贫补助资金要由县扶贫办直接兑付到移民户手中,防止在兑付过程中流失,严禁通过乡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它形式抵扣,决不能将移民扶贫补助资金截留用于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金全额兑付到户。省上继续执行“1+5”的补助标准,市、县(区)仍然按照搬迁一人各配套500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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