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客运管理处举办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价费[2007]77号)
市客运管理处: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出租汽车从业者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增强从业者的服务意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的通知》(豫建城[2005]73号)和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处对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每期15天,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不培训不得收费。
二、业务(服务)技能培训收费标准,每期3天,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不培训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