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复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石家庄市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暂行办法》(石政发〔2004〕35号)的要求,大部分单位作为被申请人都能认真进行答复,但仍然存在个别单位不按要求进行答复的情况。如有的被申请人只提供答复书不提交证据、法律依据;有的答复书不加盖政府印章;有的答复书书写不规范等。
3.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的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制度对于研究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中的问题,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平山县人民政府、高邑县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做得比较好。但个别单位对于该项制度没有足够重视,在报送报表的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报送,个别单位至今未报送2006年下半年统计报表,直到市政府催要才报送报表;二是报表填写不规范,个别单位报送的报表不加盖公章、用符号代替数字填写报表、数字指标未核对等,影响到全市的数字统计工作。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法律错误。在撤销的案件中,有2件复议案件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如苏莉不服市交管局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贴年检标志,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条和第
95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未适用第
95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该处罚决定是事先印制的,其法律依据栏内印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供选择,被申请人未作选择,适用了不知哪部法的第90条规定,对苏莉处以100元的罚款;刘玉亮不服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适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条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56条的规定,但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中,并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赵县人民政府以此为依据,决定收回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属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