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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31.对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对建筑节能的认定,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未取得《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检测与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2.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重新认定仍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

  六、法律责任

  34.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单位,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等奖项的评奖。

  35.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7.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8.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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