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及产品,实行认证制度。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和推广发布。使用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记录建档,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检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要对工程施工中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按本条规定要求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节能建筑,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26.推广建筑节能涉及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各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完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27.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要开设舆论窗口和督察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28.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建筑节能工程作业,切实保证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筑项目中得到落实,保证节能建筑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9.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使之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列入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各环节中去。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或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列入建筑市场的管理中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要对典型和重大的节能建筑专项检查通报情况进行问责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