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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15.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16.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法规、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17.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规范。

  18.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整改。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承担监理责任。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20.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督察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21.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发展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22.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

  23.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和空调技术与产品,节水型建材产品和器具,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以及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2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能效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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