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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4.2006年7月1日前的在建工程项目,主体尚未完工的,要按照节能标准要求进行变更;主体已经完工的,要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5.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平顶山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平顶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新区、新城区要在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6.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内部闭合式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7.市发改委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8.市规划局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9.市环保局在对固定资产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应将建筑节能降耗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将审查情况报送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建筑节能复核登记,实施专项管理,并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节能评估认定的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的内容。

  12.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凡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其节能部分应有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意见。

  13.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概预算执业人员的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程、图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编制及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建筑节能相关定额补充子目并予以发布。

  14.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墙材在节能建筑中应用的配套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和使用达不到节能建筑标准的产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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