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推进建筑节能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建筑条件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精神,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办法》(豫建〔2005〕32号印发)、《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豫建〔2005〕39号印发)等规定,结合我省夏热冬冷地区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65%节能建筑标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1.建筑节能是指全面节约降低建筑物采暖、空调或其它方面用能的建筑。节约能源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建筑业规模大,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资源、能源浪费问题突出,能源消耗占整个社会能耗的比重很大,这就决定了建筑节能的空间和潜力巨大。
2.建筑节能工作在能源节约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和整个经济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实现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3.全市从2006年7月1日起,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按照节能65%执行《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设项目按照50%执行相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建筑节能执行率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率先执行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