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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举办技师学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技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技师学院应设立有行业、企业、职业院校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拟开设新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的教材应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中应有不少于1/3来自企业生产一线的技师、工程师。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应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技师学院教学模式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在职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形式。

  技师学院实行学年制、选修制或学分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并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技师学院证书核发

  技师学院学员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考核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经企业证明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学院可探索对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开展直接培养技师的试点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技师学院的综合管理

  技师学院实行“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技师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劳动保障部备案的公办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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