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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举办技师学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专业设置按照高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8个,其中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技师专业原则应是二产类专业。

  (四)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和培训业务,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教务副院长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

  (五)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上岗证书。

  专职教师中90%应具备本科学历,同时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含高级技师、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0%。

  (六)高级工、技师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2人;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含高级技师)2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七)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配备实验仪器、设备。有满足与高级工、技师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先进的设施设备。技师专业学生人均一个实习工位。

  (八)学校要有稳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

  (九)技师专业使用劳动保障部颁布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技术资料。

  (十)高级工、技师专业学生技能训练课时应占本专业教学计划总课时60%以上。

  (十一)学校应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十二)学校图书总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8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专业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等能满足技师培养需要。

  (十三)学校具备承担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进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十四)学校应配备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专职人员和职业指导员。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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