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举办技师学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2007年5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94号)中“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养基地作用”的要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提高培养层次,健全我省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满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现提出我省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一、技师学院的规划与发展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预备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机构。技师学院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升级,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举办技师学院。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鼓励职业院校调整培养目标,举办技师学院。2007年,主要选择条件较具备的高级技工学校创建技师学院,今后逐步推开。
二、技师学院的设立标准
(一)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80000平方米(1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不少于12000平方米。
(二)学校办学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高级工培养规模不低于1000人,技师培养规模不低于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