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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外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二)人事处。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和委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情况;做好委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联系“三校一部”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办理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更改,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权方面的相关问题;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
  (四)计划财务处。
  管理省级民族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委系统的财务工作;对民族经费投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估。
  (五)经济建设处。
  参与拟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综合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参与组织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做好项目的推荐和引进外资工作;参与管理有关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智力支边和扶贫工作。
  (六)文教处。
  检查、督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落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措施,参与管理有关专项经费,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联系委属文化单位;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参与组织全省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编制46名,单列行政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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