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贵州省宗教事务局分开设置,独立运行。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对全省宗教事务的管理协调职能交由贵州省宗教事务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
宪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拟定我省民族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行政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更改工作。
(四)参与拟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协作工作。
(五)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
(六)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七)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