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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我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六)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加快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加强国际合作,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力争“十一五”期间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重要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开发一批清洁发展机制示范项目,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七)基本原则。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建设是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2)充分结合我省资源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3)符合我国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4)项目资金来源可靠,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应是官方援助以外的资金;(5)有效促进先进技术应用;(6)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中介运作。
  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和申报程序
  (八)项目申报条件。(1)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2)必须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求;(3)必须是未建成运行的项目;(4)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5)项目必须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项目实施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6)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资金或安全等障碍。
  (九)项目申报范围。根据清洁发展机制要求和我省资源情况,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高效洁净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2)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3)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工业热能回收利用提高能效;(4)煤层气和甲烷回收利用;(5)生物能源高效转换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6)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7)二氧化碳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8)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利用;(9)城市建筑节能与公共交通节能示范项目;(10)造林及再造林等。
  (十)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机构为我省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十一)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1)项目申报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也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应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2)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3)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5)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DOE)对项目设计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登记注册。(6)实施机构在接到EB批准通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EB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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