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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南宁市完善五保供养制度
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实施方案

  2007年,经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每月每人30元提高到50元”列入2007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完成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施目标

  为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由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360元定补金,调整为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65斤米、12斤食用油和600元定补金,即在原来供养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定补金。

  三、经费来源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含购买粮油),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按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0元的专项补助,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下拨各县区财政专户。

  四、工作职责

  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提高五保户标准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民政部门是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和对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做好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乡镇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款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建设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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