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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单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严禁未经审批(核准)的水电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建设。
  对各类违法违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审查、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未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但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补充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暂停核定上网电价,停止电量上网等,并责令腾空库容及停止运行。对因违规建设被责令停缓建、停止或限制运行、限期拆除等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六)切实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移民工作。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各项移民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展移民工作中,项目法人(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批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移民进行补偿和安置。有管理权的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移民工作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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