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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诺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电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核准)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建筑施工安全规定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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