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按《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规定执行。
(五)切实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省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审查;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电〔2004〕27号)有关规定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