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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稳步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下建立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改革工作按系统隶属关系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农税改〔2006〕12号)要求,分别制定本级、本部门的改革方案,报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改革政策,及时妥善研究处理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确保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把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及省的要求,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研究完善工作职能及工作机制,做好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为推进改革提供组织保障。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服从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改革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农村综合改革的宣传工作,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传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宣传党和政府推进改革的整体工作部署,宣传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改革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和情况,宣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热情和行动,宣传农民群众在改革中真正得到的实惠。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要进行曝光。各新闻单位及采编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宣传纪律和报道规定,严格把握政策宣传口径,切实防止报道失误,确保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要继续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培训,创新培训形式,进一步增强地方党政干部的改革意识和政策水平。
  (三)严肃工作纪律。
  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要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坚决杜绝“吃空饷”等现象。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中,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市、区)、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三乱”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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