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大对县、乡、村的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州、地)两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规范专项补助,逐步增加基层财力。各县(市、区)要将中央及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和公务员工资改革、发展农村教育等补助落实到位,不能把支出缺口留给乡(镇)一级。要研究建立健全对村级组织的财政专项补助制度,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逐步提高村干部报酬,加强村级财务监管,进一步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公益事业投入体系。
第二,完善基层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力争2007年实施改革的县(市、区)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以确保2008年财政困难乡(镇)全面实施这项改革。与此同时,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乡财县管乡用”的开展情况,在条件成熟的乡(镇),稳步开展“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二是根据中央建设中国农民补贴网的要求,2007年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整合涉农补贴资金,在全省全面推行涉农补贴资金“一折(卡)通”试点,首先是将粮食直补、综合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等纳入“一折(卡)通”发放管理试点范围,随着条件的不断完善,逐步将各种涉农补贴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一折(卡)通”发放管理。
第三,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有明显增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等方面的投入要保持不断增长”等规定,切实增强基层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扎实抓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征管体制调整和征收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做好乡村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要求,做好乡村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2007年,全省要开展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的全面核实和分类、清理工作,要在取得债权、债务人认可、法定手续齐全完备并经过审计、监察、财政、农业、教育等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核清债权债务底数,清除不实债权债务、清理“三角债”,锁定旧债,为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奠定基础。要以化解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为突破口,积累经验,探索路子,完善政策,带动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要坚决制止新债,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试点县(市、区)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化解债务的思路和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