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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切实解决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条件差、推广设备缺乏和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低等突出问题,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获得参加公费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机会,逐步解决基层推广人员学历层次低、专业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等问题。
  (十二)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等有关待遇。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将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作为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对有突出贡献、业绩显著的,可以优先评聘和给予破格晋升。农业丰收奖等农业技术推广类成果的评审和奖励,要尽可能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人员倾斜。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农业技术推广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分流人员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先、优惠使用基层农业推广机构闲置经营场地和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机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同时,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分工协作,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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