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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设站或跨乡(镇)设区域站,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乡(镇)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综合设置的公益性推广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无论实行那种管理体制,都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做到职能明确、任务落实、管理到位,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保障工作条件,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与管事分离而导致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四)科学核定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在核定编制时,要调查摸清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并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空编严重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
  (五)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在人员聘用中,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人员。对专业对口、自愿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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