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清理涉及社区新办服务业的收费。对涉及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养老、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的有关登记费、年检费及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收费减免工作。
6、清理路桥收费。对市内政府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政府还贷,合同期内的除外)收费情况开展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撤消已收回投资路桥的收费站点,取消其收费。
7、清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理顺完善服务价格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8、扩大服务业企业的价格自主权。除政府定价目录中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旅行社、旅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医疗、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除外)的价格;放开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备案管理。对人才流动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收费,人才市场和劳动部门的档案管理费等,向上级部门提出降低或减免意见。
9、逐步理顺和完善服务业水、电价格体系。2008年上半年以前,实行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等除外)的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并轨。服务业动力用电价格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其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原则上2008年9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用电类别收取电费。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四、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10、实行保护性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建立必要的收费保护制度,实行项目和收费总额控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抓好落实。
11、实行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收费政策。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12、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继续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和高中阶段实行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费收费标准。对民办托幼园所实行备案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在中外合作办学和民办学校建设等方面积极协调,制定相关的收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