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是《
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持这项工作;要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则,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确定项目的责任人,使这项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一)山西省统计局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二)太原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备案登记表》的要求填报后,于4月26日前报市统计局教育处审核备案。
三、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公告工作。按照
《办法》规定和《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承办机关要通过多种公共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要积极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即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受理机关。各承办机关要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做好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三)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和统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1、根据
《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凡是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
我市现持有《统计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领工作,与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同步进行,即持有《统计证》的人员,按两年一次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即原有两年一次须进行的《统计证》年检继续教育),在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时自然换证。设立《统计证》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两证并轨过渡期,两证在过渡期内均有效,两证并轨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后,《统计证》为无效证件,不予换领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