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并统教字[2006]2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驻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
统计法》、《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8号令,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为做好
《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是根据《
统计法》、《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并以统计局令公布,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统计队伍基础建设的一件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和规范统计工作行为。各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深刻理解实施
《办法》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进一步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依据
《办法》赋予的责任,加大检查和宣传的力度,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抓深抓细,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