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
(一)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二)由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举办,已经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四条 审核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应当满足学校基本教学与实习实训的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六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
市、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本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核确定的机构编制,是中等职业学校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内设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