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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20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拟订了《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二00六年九月二日

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切实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缓解当前新增劳动力的严峻就业形势,进一步拓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大力提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切实做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引导、就业训练、职业培训和政策扶持等就业服务工作,把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新增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增劳动力就业促进工作的资金需求。
  二、对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或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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