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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六)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收费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机关可通过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汇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调取或查阅行政许可案卷材料,专项调查、抽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建立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等形式,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有功的举报人,可给予奖励,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二)被许可人是否依法履行停业、歇业批准程序;
  (三)特定设备、设施的建造、安装和使用情况;
  (四)是否建立健全自检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方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可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实地检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
  (三)需要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四)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情况;
  (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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