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协调配合,处理好主办与会办的关系。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相应组织协调工作,认真综合会办单位的会办意见,积极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办理和答复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服从主办单位的调度和协调,认真提出本单位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不得推诿扯皮。
三、突出督查意识,增强办理实效
(一)加强复前审核。继续坚持复前审核制度,确保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时规范办复。各单位在将本单位答复函初稿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前,要落实首办责任制,把好第一关,严格报送时间,规范答复格式,核准和规范答复内容。
(二)实行层层督办。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加强对省政府系统各单位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导。各单位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在承办工作的不同阶段加强督办。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确保承办工作顺利发展。
(三)实行重点督办。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问题实行专项督查;对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个案追踪办理。适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通过抓重点、攻难点、树典型、促后进,推动承办工作整体平衡发展。
四、突出创新意识,提高承办活力
各单位要不断强化创新意识,积极完善和探索新的承办方式,不断拓宽承办渠道,扩大承办效果。
(一)积极开展“开门办案”。继续大力推行“现场办案”、“联合办案”、“会商办理”等做法,实现“开门办案”和“阳光办理”。各单位都要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筛选确定实施“开门办案”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认真制订“开门办案”工作方案。“开门办案”可根据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具体情况、不同特点,分别采取现场办案、会商办案,以及与人大、政协主管部门和相关代表、委员协商座谈、调研考察等“三结合”、“两见面”的办理方式,扩大和畅通代表、委员实施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大胆尝试媒体跟踪、热点聚焦、电视访谈、专题报道等作法,增强承办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度。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上办理,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