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前期评估和后期监督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逐步建立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专家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核审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包括使用林地的用途、地点和面积等内容进行监督,对森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异地恢复不低于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后期监督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公安机关、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违法占用征用林地触犯刑律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杜绝重案轻办、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要根据当地林地资源管理情况和乱垦滥占林地案件的发生情况,适时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案件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责任制,对林业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管理不力、监督不力、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处不力,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