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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
(河北省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保障我省林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落实到山头地块。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满足规划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的最低要求,把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适宜造林绿化的宜林地纳入林地规划范围,并落实到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区域要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凡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严格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由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占地单位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依法严把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规模,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规模。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行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年度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资源流失和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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