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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和调整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和调整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通知
(办字〔2007〕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影响带动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将近年涌现出的依法行政工作比较先进的永年县、兴隆县、井陉县、涿州市增列为依法行政示范县,将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增列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增加和调整后的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名单附后)。
  各示范县、示范单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进展,发挥好示范作用,通过典型示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名单

  一、依法行政示范县(15个)

  藁城市、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张北县、
  卢龙县、
  唐山市丰南区、
  文安县、
  徐水县、
  青县、
  冀州市、
  巨鹿县、
  邯郸市丛台区、
  永年县、
  兴隆县、
  井陉县、
  涿州市

  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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