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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办字〔2007〕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河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冀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全省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技师学院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三条 设立技师学院,应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设立。举办技师学院的主体必须是高级技工学校或其他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的培养比例不低于40%或达到1200人以上,开展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500人次以上。

  第四条 专业设置要适应本地、本行业的发展需要。常设培养高级工层次的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培养技师层次的专业不少于2个,课程设置必须突出技能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以上。

  第五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训场地不少于1?2万平方米。

  第六条 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院长和副院长熟悉职业教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层教学管理和实习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

  第七条 配备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素质专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中“双师型”比例达到30%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不低于专职教师总数的30%;实习指导教师与技师班学生比不低于1∶2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培养技师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2名以上,实习实训课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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