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电网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7〕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电网建设的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电网建设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构建强大的电网支撑,确保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宏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电网建设的工作考核。
第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电网公司领导参加的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辖区加快电网建设的有关政策;定期召开会议,督导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电网公司要建立高效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电网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预留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并加以保护;及时出台符合辖区实际的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快电网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六条 每年初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电网公司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书。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电网建
设前期工作、投资规模、建设目标、建设进度、协调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变电站选址、路径线路选择以及各工程项目应办理的土地、环保、规划、水保、核准等支持性文件。建设目标: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工程前期工作计划进度、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以及投资完成情况。协调事项:为完成建设任务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拆迁、赔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