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区行政区域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不突破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度建设占用耕地量不突破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四)各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对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六、具体要求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并在承包经营合同内注明。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保护区所在的地区予以公告。各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房产局、农林渔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房产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手段,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对各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七、奖惩措施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列为各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