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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落实7项一般制度和4项特别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听取申请人、利害人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7项一般制度;根据业务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等4项特别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保障行政许可的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消除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利益动机,切实解决乱收费问题。
  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审查论证机制。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要研究建立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做好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多头许可、重复许可。
  完善和规范企业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完善和规范企业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信贷、规划、环保、安全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管理环节上的衔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五)清理规范和培育发展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改变管理方式的37项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对37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实行审批,并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转移事项、实行自律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办法,2007年8月底前报省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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