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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6月16日 深府办〔2007〕92号)


  《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我市今年首批限采区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前期工作的分工与安排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包括划定矿区范围、探明石矿储量、调查矿区范围土地权属以及评估地面附着物情况、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界桩放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评估、编制出让合同和文件、配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审定出让合同、审查林地使用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活区和弃土场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拟出让限采区清场等18项工作。
  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上述18项工作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其中:
  (一)市国土房产局。
  承担确定矿区范围、探明石矿储量、矿区范围土地权属以及地面附着物情况的调查与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界桩放点、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评估、编制出让文件合同等10项工作。
  其中,确定矿区范围和探明石矿储量工作已完成。矿区范围土地权属以及附着物情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限采区内土地权属、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情况,并对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明确补偿形式、标准等,完成相关的补偿手续。该项工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底。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主要是针对限采区的开采条件,例如开采标高、开挖坡角、开采境面的设置、生产配套设施的设置等进行设计,形成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省矿业协会评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该项工作完成的时间为2007年6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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