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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防治措施

  (一)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查治
  1.调查登记:对停留在辖区内的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在其集散(停泊)地设立现场工作点,进行调查登记工作;对散在停靠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追踪调查登记;对难以追踪的水上流动人员,在其经常经过、停泊的水域,张贴醒目的公告,告知其到当地血防专业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登记、检查和治疗。

  2.检查与治疗:在进行登记调查的同时,对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口采用血清学检查进行筛查,阳性者作粪孵检查或Kato-katz检查。血检和粪检阳性者,及时采用吡喹酮给予1次治疗。对流动性大、没有条件开展粪检的渔船民采用血清学方法进行现场筛查,阳性者即予吡喹酮进行治疗。
  对本次检查粪检阳性者做好登记和随访联系记录,在流行季节结束后1-2个月再以吡喹酮进行1次复治。

  (二)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强健康教育
  各地要在开展渔船民查病、治病的同时,加强《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宣传,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积极引导他们自觉提高卫生防病意识,使之能积极参与血防工作,主动接受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自觉管好粪便并实施无害化处理,使粪便不直接下水。在渔船民集散(停泊)地要设立警示牌、宣传栏,定期发放有关血防宣传资料,提高渔船民血防意识。

  (三)渔船民粪便管理
  各地要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渔船民集散(停泊)地修建无害化公厕,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四)资料管理
  各省要明确专人负责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资料收集和填报,对各县(市、区)分析报告和数据库汇总审核后,及时上报卫生部疾控局。

  附表:
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情况统计表

  省   县(市、区)                    盖章:

┌────┬────┬────┬─────────┬─────────┬────┬────┬────┬────┬────┬────┐
│所属乡( │渔船民人│集散地类│血检结果     │粪检结果     │治疗人数│警示牌(│宣传栏(│发放宣传│公厕(个│使用马桶│
│镇、街道│数(人)│型   ├────┬────┼────┬────┤(人次)│块)  │个)  │材料(份│)   │(只) │
│)   │    │    │检查人数│阳性人数│检查人数│阳性人数│    │    │    │)   │    │    │
│    │    │    │(人次)│(人次)│(人次)│(人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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