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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6-200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6-200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中府办〔200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194号)及《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粤劳社函〔2006〕13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
  三、调整办法
  原按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其他企业两个标准计发基本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均统一以2005年我市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100%幅度调整,实际调整增加额为81元/人.月。其中,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10%幅度调整,实际调整增加额为89元/人.月。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00元的,统一按500元计发。
  五、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含已转制的市属企业)中的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六、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随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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