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处罚、收费的现象较少,但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情况以及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等现象仍然存在,其中,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禁止公民、法人进行某种行为,或规定公民、法人必须履行某项义务,这是法律和省政府〔2005〕93号令明文禁止的,省政府〔2005〕93号令第九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这是对政府和部门在实施抽象行为(即制订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条“高压线”,如果规范性文件内容明显违法,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质疑,影响政府的威信。
还有些规范性文件大篇幅的直接摘录法律法规中的内容,甚至完全重复法律法规内容,没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发布、备案、公开等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1、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格式不规范,材料内容不齐全。
送审时仍有部门没有严格按照中府〔2005〕55号、中府〔2005〕184号所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报送审查。还有一些部门在报送送审稿时,没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送审函,部门其他业务科室起草的文件没有经部门法制科室初步审查;有的送审材料没有起草说明、依据文件,也没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甚至出现连送审单位的名称都没有的现象。镇区文件报送备案或前置审查也普遍存在格式不规范,材料不齐的问题。
2、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未做好送审前的充分调查论证工作和部门意见的协调工作。按照中府〔2005〕55号文件规定,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但仍有少数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以至于市法制局经过审核论证之后,最终却只能按有关规定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论证。此外,在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处理征求意见稿,不及时反馈书面意见,或草率答复无意见,文件出台后又提出意见,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效率。
3、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前置性审查,直接发文后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或虽经前置审查但未报备案。2006年,共有2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法制局前置审查而直接出台再报市法制局备案,还有一些文件虽经前置审查但未报备案,个别部门文件备案时发现正式发文的内容与送审稿以及最后审查的结果相差甚远,但没有向市法制局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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